(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仲瑞、陈后保与陈后保、陈衍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瑞,陈后保,陈衍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仲瑞。法定代理人:仲维荣。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后保。被告:陈衍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瑞诉被告陈后保、陈衍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后保、陈衍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瑞撤回对被告陈后保、陈衍桃的起诉。审判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