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朱某某。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