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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江南路某号501房出租屋,与刘某、卢某甲、卢某乙三人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凌晨4时许,巡逻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邓某及三名吸毒人员,并在出租房内起获白色晶体2包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2包,共净重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起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吸毒人员刘某、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及相互辨认笔录,分别对被告人邓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涉案毒品、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金、押金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邓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