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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嘉丽、张丽红与张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嘉丽,张丽红,张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嘉丽,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凯强,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嘉丽、张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三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