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嘉丽、张丽红与张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嘉丽,张丽红,张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嘉丽,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凯强,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嘉丽、张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三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