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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一女尹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对账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尊重双方意愿,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原、被告抚养能力相当,但婚生女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负担能力及沈阳地区生活水平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尹某某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尹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