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晓明与临安兴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明,临安兴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何晓明。委托代理人:鲍乐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兴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孟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明与被告临安兴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晓明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