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任黎平、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宝华,个体。被告任黎平,个体。被告王慧。原告张宝华与被告任黎平、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黎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华诉称,被告任黎平于2014年5月4日向我借款50万元,归还期限是2014年7月3日,双方约定利息6分,逾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约定利息32100元。撤回对被告王慧的起诉。被告任黎平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任黎平于2014年5月4日向原告张宝华借款50万元,归还期限是2014年7月4日,借款条上书写年利息6分,逾期后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任黎平为原告张宝华书写的借条约定本金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六分计算,明显高于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原告撤回对王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黎平归还原告张宝华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利息算至2014年7月4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1元,由被告任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占国人民陪审员 李旭辉人民陪审员 于 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