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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李增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李增,胡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占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渭南公司)。负责人张晓丽,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增、胡占军、平安财险渭南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17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平安财险渭南公司执行回案款4127.6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陈涛,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陈涛自愿放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陈涛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李增、胡占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涛发现被执行人李增、胡占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