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樊某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