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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樊某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