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长海与陈国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海,陈国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405-2号原告谢长海,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陈国阳,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海与被告陈国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拖欠工资已全部发放为由,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海撤回对被告陈国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