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贾西贝与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贾西贝,男,1981年4月8日,汉族。被告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8号楼商业网点1号。法定代表人邸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刚,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西贝与被告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西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西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西贝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