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德与被告彭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德,彭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669号原告:李正德,男,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富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有波,女,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王鉴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德与被告彭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德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为14200元,由原告李正德负担。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