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南京工业泵厂与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工业泵厂,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南京工业泵厂。法定代表人:朱正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红英。被告: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工业泵厂诉被告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工业泵厂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工业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工业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南京工业泵厂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