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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牟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牟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牟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赵希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中牟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付爱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牟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507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205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