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伊春市宏伟山特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伊春市宏伟山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负责人徐云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伊春市宏伟山特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泊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宏伟山特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伊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市宏伟山特产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