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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未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未初字第46-1号原告张某甲,2008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下落不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申建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