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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白海华、周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华,周娜,戴灵芝,戴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周娜,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松雅安置区。被执行人戴灵芝,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戴福良,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灵芝、戴福良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白海华、周娜2013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受理费7369元,申请执行费29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灵芝、戴福良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