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与王铁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华,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华。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法定代表人:孟文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兔,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铁华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哲锋、孙世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铁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被上诉人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金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铁华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铁华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铁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依法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王铁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