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红飞诉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飞,社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14号原告赵红飞,女,汉族。被告社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耿焱,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松,社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飞诉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赵红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红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党付省人民陪审员 王生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彦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