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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申、张思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申,张思良,张思战,张成永,孟海芹,张保亮,王自环,李大元,张承和,刘玲玲,张刚,张恩伟,孟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35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特别授权),该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庆申,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思良,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思战,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成永,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孟海芹,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保亮,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王自环,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大元,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承和,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玲玲,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刚,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恩伟,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孟飞,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庆申、张思良、张思战、张成永、孟海芹、张保亮、王自环、李大元、张承和、刘玲玲、张刚、张恩伟、孟飞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庆申、张思良、张思战、张成永、孟海芹、张保亮、王自环、李大元、张承和、刘玲玲、张刚、张恩伟、孟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海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