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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谭家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家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126号罪犯谭家林,男,生于1963年03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2003年0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五年,2006年0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医院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08)苍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家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04月、2013年12月裁定其共减刑二年(刑满时间:2017年06月0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81分。该犯系伤残罪犯(伤残6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家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家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4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