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宏峰与王君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峰,王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吴宏峰。被执行人王君亮。樊俭浩,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海洺园*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吴宏峰与被执行人王君亮、樊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君亮、樊俭浩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