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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晓萍申请执行邓正岗、张旺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被执行人邓正岗。被执行人张旺正。王晓萍申请执行张旺正、邓正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93.6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旺正、邓正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旺正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晓萍。经申请执行人王晓萍申请,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旺正名下车牌号为陕A286**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财产情况进行核实,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对案件再次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亦可依职权对案件再次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