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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马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民,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民,男。被执行人马明,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南曹乡蒋沟村三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永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马明系马金凤之父,马金凤已死亡,马明在继承马金凤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永民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明继承马金凤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