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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仁贵与韩宗杰、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收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贵,韩宗杰,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41-2号申请执行人陈仁贵。被执行人韩宗杰。被执行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宗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仁贵与被执行人韩宗杰、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宗杰、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在武汉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在武汉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汉阳经济开发区车友路以西(车友路8号)的24.5亩土地及金鼎医药物流中心(共6层,约10000平方米)等地上附作物的所有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