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永鸾与孟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鸾,孟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725号原告吴永鸾,湖南衡阳人。被告孟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鸾诉被告孟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吴永鸾负担。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