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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戴武,该公司法务部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龙溪乡壳业村。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劲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戴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2552.7元。经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2552.7元及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暂定为2911元(计算至起诉时)。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及本案的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证据四:对账单。证据五:明细分类账。以上二份证据证明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经本院对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证据一、二、三、四、五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供应真空开关管。2014年12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552.7元未付,后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又先后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9月7日下欠货款72312.7元未付。故此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及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理应全面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对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1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2月27日之前支付所欠货款72312.7元,现已逾期未付,给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该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12.7元及赔偿损失(损失以7231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台州铭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运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