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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德新、杨朝菊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第3村民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新,杨朝菊,许杨,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第3村民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许德新。申请执行人杨朝菊。申请执行人许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第3村民组。负责人周方庆。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步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第3村民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第3村民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23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