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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安,刘某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安,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伟,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0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伟、刘某安犯盗窃、掩饰、隐瞒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伟服判,原审被告人刘某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安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某安撤回上诉。二、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亚东审 判 员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