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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石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53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超,无业。2015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石超以能为被害人董某乙购买走私车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乙15.98万元人民币。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石超以能为被害人张某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8.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石超��案金额共计44.68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石超的父亲石国忠已经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4万元,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石超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董某乙、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和侦破情况。2、唐山市公安局马路派出所出具的石超的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石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现实表现一般,无犯罪前科。3、查询财产材料,证明被告人石超账户的收支情况及被害人董某乙、张某向石超账户转存钱款情况。4、被告人石超出具的收条和欠条,证明被告人石超曾收取过被害人张某的找工作的钱款共计28.7万元人民币,并承诺���还。证明被告人石超曾收取过被害人董某乙的购车款共计15.98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归还。5、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及银行凭证,证明被害人张某给被告人石超打款情况。6、收条两份,赔偿谅解协议书两份,谅解书两份,证实被告人石超的父亲石国忠已经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万元,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张某、董某乙已经与被告人石超的父亲石国忠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石超取得了被害人董某乙、张某的谅解。7、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石国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石国忠为被告人石超的父亲。(二)证人证言1、证人佟立娜的证言,佟立娜是被害人董某乙的妻子,证实被告人石超是被害人董某乙的亲妹夫,石超称自己在海关上班,2013年12月份时,石超声称可以从��关内部买罚没的走私车,并上正式手续,一辆新的奥迪A6需要16万,至2014年4月份,石超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向佟立娜、董某乙夫妇要钱,佟立娜陆续给了被告人石超共计人民币159800元,之后石超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佟立娜车,再后来就找不到石超了。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董某甲是被告人石超的妻子,证实石超帮董某乙买车的事情她事前不知道,也没有帮石超向董某乙说买车的事,没有帮石超向董某乙要过钱,董某甲不知道石超是不是在海关工作,董某甲知道石超帮张某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情,但具体石超怎么做的她不知道,石超没有将钱给过董某甲,也没有给董某甲买过东西。(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实石超是其亲妹妹董某甲的丈夫,2013年12月份石超声称可以从海关内部买罚没的走私车,并上正式手续,一辆新的���迪A6需要16万,至2014年4月份,石超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向董某乙及董某乙的妻子佟立娜要钱,董某乙和佟立娜陆续给了被告人石超共计人民币159800元,之后石超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车,再后来就找不到石超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石超是张某丈夫董宝利的亲叔伯妹夫,2014年2月3日,石超声称可以给张某的儿子董春阳找一个供电局的正式工,至2014年4月30日,石超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向张某要钱,张某陆续给了被告人石超共计人民币287000元。(四)被告人石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4年过年的时候,石超的嫂子即被害人张某问石超有没有合适的工作给张某的儿子找,石超说能给找供电局的工作,之后多次向张某要钱,共计人民币287000元,至今也没有还钱。石超承认其没有能力找成供电局的工作,并把钱都花在吃喝购物上了。2013年12月��,石超跟被害人董某乙说有海关的走私车,说可以给董某乙买奥迪A6,董某乙同意后,石超多次跟董某乙要买车的钱,共计人民币159800元,至今没有还钱。石超承认其没有能力买到海关的走私车,并把钱花在吃喝购物上了。石超承认其并没有在海关上班,也不清楚有没有能力偿还欠张某和董某乙的钱,和董某乙、张某要钱主要是为了自己花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超系多次诈骗,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石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超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乙、张某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董某乙、张��的谅解,依法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石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石超退赔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119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47000元,合计人民币3668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并有上诉人石超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财产材料,收条和欠条,银行明细对账单及银行凭证,赔偿谅解协议书,谅解书,亲属关系证明,证人佟立娜、董某甲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董某乙、张某的陈述。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石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石超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石超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进行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石超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石超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