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代芳玲与袁涛、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代芳玲,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袁涛,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肖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芳玲诉被告袁涛、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芳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代芳玲负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