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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文佐诉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佐,邹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宋文佐,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邹泽,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佐诉被告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佐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