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文佐诉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佐,邹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宋文佐,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邹泽,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佐诉被告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佐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