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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一斌、李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一斌,李莉,李宁,阙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周一斌,女,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李莉,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系周一斌长女。申请人李宁,女,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系周一斌次女。被申请人阙龙国,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周一斌、李莉、李宁因与被申请人阙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予以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阙龙国的银行存款570948.4元,若存款不足,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白鹤岗村5-9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担保人李从有、郭秀华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商业街南段D-16地块2号楼201号房(建筑面积150.16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的私有房屋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从有、郭秀华名下的位于老河口市商业街南段D-16地块2号楼2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0.16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阙龙国的银行存款570948.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仙人渡镇白鹤岗村5-9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