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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溢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拟办人:年月日共印份附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诉讼代表人:沈田丰,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正绵、高佳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溢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所前镇工业园区(张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元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敏敏、赵吉,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诉被告杭州溢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车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