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星雨和范义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吕继成,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刘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保平、张其鸾、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网上聊天相识,2010年冬谈婚同居,2011年3月31日在略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午7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原、被告未婚同居怀上了女儿,原告才知被告已是二婚,自己还有一个女儿,被告的多种毛病,但生米也做成了熟饭,原告勉强同被高结婚。双方结婚后,因没有住房,原告父母腾出闲房让原、被告居住,女儿出生后,全靠原告父母带在身边。2014年春节(正月初二)因小孩的事,被告大打出手,致原告身上多处青紫,脖子红肿。事发后,被告带上被子离家出走,在略阳铁路粮站1号楼2-1-1户租房居住,再也不踏原告的家。2015年3·8节,原告和几个要好的姊妹相约聚会,被告竟在新华书店门前的大街上,对原告拳脚相加,还把同行的另一个女的煽了一耳光。今年3月初,女儿发高烧,原告父母给被告打电话叫被告赶快回来,但被告说:”我不管,与我没关系”,从小孩断奶后,被告连一分钱都不给,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一点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根本不珍惜第二次婚姻,实施家庭暴力后离家出走,夫妻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思谣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状所列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我们是经刘某某的表姐介绍认识。2009年至2010年3月,我们同居,2010年11月刘某某怀孕,要求我尽快装修房子结婚,我借了五万元,将房子装修好并购置了家电等生活用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我便从略阳到汉中远征公司打工至今,每月定时将部分工资打到她卡上或直接回去交给原告,一分钱没给不是事实。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虽然在婚后生活中产生过矛盾,甚至吵闹过,但并未达到夫感情破裂离婚的程度。被告尽心尽力为家庭付出一切,特别是在远征公司打工期间,收入几乎都花在了家里。为了回避尽量不与原告母亲发生纠纷,多次提出从他家搬出来单独居住,但刘某某坚决不同意,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面跑不能按时回家是常事,但一到节假日或工作上的便利回家看望原告、子女和老人,回家少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我们主要矛盾来自于两个万面:一是子女抚养问题;被告与前妻有一女,由我抚养,原告看不惯女子,我将女子交由我父母代养,很少与我们共同在一起生活,而原告却可以和我们婚生女以及她弟弟的儿子在一起生活(刘某某的弟弟已去世,弟媳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接受我与我前妻所生子女,二是因家庭的经济原因所引起,原告收入不高,被告在外打工每月定时给原告打钱2000到4000元不等,两人收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没有问题,但原告很不满意。今年3月9月晚上11点,被告回来略阳10点左右,无意中看见原告和一个男人走进了新华宾馆,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她回答说她在家里,被告到她父母家让二老同去宾馆找原告,二老不去。第二天早上九点半,原告从宾馆出来我从她包里拿了手机,看到了她爸给她发的信息内容:小范看到你开房,赶快离开。她妈来到宾馆门口对被告大吵大骂。我现在的态度是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也抱着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夫妻感情一定能够和好如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与前妻协议离婚,婚生女随范某某生活抚养。2009年被告与原告刘某某网上聊天相识,2010年冬谈婚同居,原告怀孕后于2011年3月31日双方在略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午7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没有住房,由原告父母腾出闲房,被告贷款5万元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居住生活,原被告所生子女,主要靠原告父母帮助照顾。2014年春节(正月初二)因小孩的事,原被告发生吵打,被告离开原告父母家,在略阳铁路粮站1号楼2-1-1户出租房与其母亲和前妻所生子女一起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3月9日,被告看见原告在略阳县新华宾馆开房,给原告打电话询问在哪,又到原告父母家寻找原告不在,便告诉原告父母说原告在县城新华宾馆开房,要求一同前往,原告父母不允。第二天上午9时许,被告在新华宾馆楼下见到原告后,双方发生吵打。2015年3月初,原被告的女儿发高烧,原告父母给被告打电话让其快回来,被告没有回去。另查明,2015年春节期间和原告起诉前,原被告曾在一起过节就餐和一家人在一起合影。2015年9月10日原告以夫妻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本、(2009)略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李小芹、许雅莉、陈彩玲证人证言、刘某甲2015年3、4月份就医检验报告单医疗发票;原告默认的被告当庭陈述的短信截图内容和照片事实。载卷为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经调解无效,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尺度进行裁判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应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所提举的证人证言和因家庭生活矛盾发生打架,以被告于2014年春节期间发生吵打离家去他处租房居住,证明夫妻分居二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根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在外打工性质,客观原因造成被告照顾家庭及子女不周,被告理应加倍关爱家庭,珍惜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机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妻子修复感情裂痕,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夫妻间发生的矛盾,正确处理再婚子女抚养问题,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和包容,是可以修复起美好幸福的夫妻感情关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促进夫妻感情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书领取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