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邵英英、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英英,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353-1号申请执行人邵英英,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申请执行人邵英英与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英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2943.61元及利息、执行费394元、诉讼费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