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李某。被告邢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马义欣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