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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李雨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刘会刚,王雄志,均系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佳,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11监区服刑。张涛与李雨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刘会刚、王雄志,被告李雨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向原告张涛借款50000元和20000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雨佳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都已经全部还清,现在自己不欠原告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双方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李雨佳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向原告张涛借款50000元和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借条上均未注明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李雨佳虽辩称已还清全部借款,但后仅提交了2013年8月29日偿还20000元,2013年12月14日偿还2000元原告给其出具的收条两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有被告提交的收条两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原告主张还款后应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根据证据被告只偿还了借款22000元,剩余48000元应继续偿还。被告李雨佳虽辩称已偿还清全部借款,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雨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4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涛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350元,由被告李雨佳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昊审判员 孙    放审判员 李  明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