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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与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055号原告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纺织路45号。法定代表人余杰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孙泽康,浙江新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狮子桥村。法定代表人钱文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恒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卓美漂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