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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强华与王治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华,王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华被执行人王治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治云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