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华昌东方广场F302。负责人周献南,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斌,该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月柏,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竹辉所)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竹辉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向竹辉所支付。2、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竹辉所可就律师服务费20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470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4、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债务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资产状况,除已执行到位1774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77400元,尚未执行到位2607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