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满香、袁梅君与袁梅君、陈国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满香,袁梅君,陈国生,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88号原告:金满香。委托代理人: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梅君。被告:陈国生。被告:陈焰。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满香与被告袁梅君、陈国生、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