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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满香、袁梅君与袁梅君、陈国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满香,袁梅君,陈国生,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88号原告:金满香。委托代理人: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梅君。被告:陈国生。被告:陈焰。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满香与被告袁梅君、陈国生、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