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西信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李海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西信加油站,李海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西信加油站。被执行人李海申。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西信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李海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西信加油站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海申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