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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629号申请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月潭路2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7923-1.被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公室,住所地,滨州市无棣马山子宾川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公室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