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学生。被执行人葛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葛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人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检查用车费、康复器具费,共计人民币30404.1元,已付5800元,余款24604.1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葛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2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