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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义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某,男。被告人贾某某,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艳、代检察员彭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义马市东区下茹村村民秦某甲因车祸身亡,与妻子姚某某(已病故)生前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姚某甲,秦某甲出车祸死亡后,肇事方赔偿65万元钱。经法院判决:赔偿款65万元,5万元用于秦某甲的丧葬费,剩余的60万元平均分配给秦某甲的父母秦某某、贾某某和女儿姚某甲三人继承,每人应得20万元。但秦某某、贾某某二人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第(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及赔偿款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付给秦某甲的女儿姚某甲的20万元赔偿款。后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秦某某家对秦某某、贾某某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第(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某某、贾某某二人拒不履行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义马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意见书,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送达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1、自己没有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虽然秦某某收到了儿子秦某甲的事故赔偿款65万元,因秦某甲与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后,染上恶习,在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该赔偿款秦某某大部分用于偿还秦某甲所欠的债务,当时还账的欠条都销毁了,现在没有执行能力,领取赔偿款及替秦某甲还债都是秦某某一人经办,贾某某不识字,也没有参与。3、自己的孙女原名叫秦某乙,其子秦某甲死亡后,自己还没有来及给孙女申报户口,就被其外公姚某乙强行带走,在没有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改名叫姚某甲,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5年3月13日起姚某甲由自己方抚养,自己方才是姚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现已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不应该将姚某甲的抚养费交给其外公姚某乙。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秦某某、贾某某是姚某甲的亲爷爷、奶奶,由秦某某、贾某某保存姚某甲的继承款20万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违法,秦某某、贾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义马市东区下茹村村民秦某甲因车祸身亡,与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已病故)生前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姚某甲,现年7岁,由其外公姚某乙抚养,秦某甲出车祸死亡后,肇事方赔偿65万元,由秦某某领取。经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秦某甲赔偿款65万元,5万元用于秦某甲的丧葬费,剩余的60万元由秦某甲的父母秦某某、贾某某和女儿姚某甲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应得20万元。但秦某某、贾某某二人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第(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及赔偿款65万元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付给秦某甲的女儿姚某甲20万元。姚某甲及其监护人姚某乙于2011年1月6日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9月25日恢复申请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秦某某家中,对秦某某、贾某某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第(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秦某某、贾某某二人拒不履行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另查明,2012年9月12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由秦某某、贾某某抚养姚某甲;2018年12月25日后,由姚某甲自行决定其抚养权归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姚某甲系其儿子秦某甲(车祸身亡)的女儿,由自己领取其子秦某甲事故赔偿款共计65万元,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判决书判决,让自己和妻子贾某某返还姚某甲20万元,自己没有给,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家执行该款,自己认为姚某甲虽然是自己的孙女,但她姓姚不姓秦,自己不应该给她;再一个原因就是秦某甲的65万元赔偿款,自己大部分用于偿还秦某甲生前所欠的债务(所有欠款手续,自己当时还完钱就全部销毁了),一部分自己用于看病,现在没有钱履行。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姚某甲系其儿子秦某甲(车祸身亡)的女儿,秦某甲事故赔偿多少钱不清楚,自己不识字,都是其丈夫秦某某具体办理的,后来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家中执行时,自己才得知让给姚某甲20万元,自己和秦某某决定不给姚某甲分那20万元,因为姚某甲要是自己的孙女,就应该由自己和秦某某抚养,钱不可能给姚某甲的外公、外婆。秦某甲的赔偿款,因秦某甲生前做生意欠了还多债务,别人上门要账,大部分都用于还秦某甲所欠的债务,一部分秦某某用于看病,秦某某说现在没钱了。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秦某某、贾某某的儿子秦某甲(2010年2月车祸身亡)和其女儿姚某某(2010年1月病故)按民间风俗结婚,是自家的上门女婿,2008年12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甲。秦某甲因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65万元,秦某某全部领走;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秦某某、贾某某应给付姚某甲20万元,秦某某、贾某某拒不给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到秦某某家中及银行调查,秦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己认为秦某某、贾某某夫妇故意隐瞒得到的65万元赔偿款,不给自己的外孙女姚某甲。4、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及送达、生效证明,证实2010年9月8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秦某某、贾某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姚某甲赔偿款20万元;于2010年10月14日、2010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秦某某、贾某某拒不履行,姚某甲于2011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3)义马市人民政府房产发证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无房屋登记信息。(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协助查询存款回执,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在银行存款353.3元,贾某某在银行存款102.47元,均无执行能力。(5)义马市人民法院移送意见书及执行局工作人员刘某某、李某、杨某某工作追记笔录,证实姚某甲申请执行秦某某、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立执行案件后,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多次到秦某某、贾某某家中执行,做大量工作,但秦某某、贾某某认为儿子秦某甲死亡后,孙女姚某甲应由他们自己抚养,不应该给钱;且秦某某领取肇事方65万元赔偿款,法院判决返还姚某甲20万元,秦某某、贾某某有履行能力,但秦某某、贾某某自称一大部分用于偿还秦某甲所欠债务,一部分用于看病,均是口头所讲,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有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情节。(6)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3月12日前姚某甲有其外公姚某乙自行抚养;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由秦某某、贾某某自行抚养;2018年12月25日后,由姚某甲自行决定其抚养权归属。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民事判决书、送达证明、申请执行书、银行存款查询回执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没有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辩护意见,根据义马市人民法院送达回执证明,(2010)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4日经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给秦某某、贾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某之子张某甲代收,应视为送达。对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秦某某收到秦某甲65万元赔偿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秦某甲所欠的债务“的辩护意见,因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2015年3月13日起姚某甲有秦某某方抚养,不应该将姚某甲的20万元交给其外公姚某乙,秦某某、贾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是2012年9月12日宣判生效,姚某甲于2011年1月6日就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20万元,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秦某某、贾某某家中执行,秦某某、贾某某拒不履行,仅称领取肇事方的65万元赔偿款,一大部分用于偿还秦某甲生前所欠债务,一部分用于看病,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有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秦某某、贾某某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贾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由秦某某、贾某某抚养姚某甲,考虑被告人贾某某履行抚养监护姚某甲的法律义务,结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秋敏审 判 员  李建功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