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积昆与冯文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昆,冯文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王积昆。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冯文炳。委托代理人:霍连台、林方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昆与被告冯文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积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积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8元、保全费2770元,计6778元由原告王积昆负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乜永升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