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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积昆与冯文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昆,冯文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王积昆。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冯文炳。委托代理人:霍连台、林方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昆与被告冯文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积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积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8元、保全费2770元,计6778元由原告王积昆负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乜永升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