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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民与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1号原告:马民,男。被告:刘万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