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民与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1号原告:马民,男。被告:刘万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