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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凯与齐广阔、齐振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付凯。法定代理人宗爱云。被告齐广阔。被告齐振如。被告沈小江。被告沈文硕。被告李洪成。被告李文龙。被告曲丽丽。被告张之发。被告张金江。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凯与被告齐广阔、齐振如、沈小江、沈文硕、李洪成、李文龙、曲丽丽、张之发、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凯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