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曦,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5日。本院在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曦财产状况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陈曦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材料回寄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